罗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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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加按手印的打印签名不具法律效力


来源:佛山律师 网址:http://lsfs.viplaw.cn/ 时间:2020/1/10 20:55:56

案例:

办案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60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伟光,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代理律师:王观涛,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徐洪,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案件描述:

被告徐洪原来是原告谢伟光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主管,因为接触比较多而相熟,被告以各种理由分五次向原告借款,本金总计89800元,并都留有借条。因被告没有还款且无法联系而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应法官的要求,原告变更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为:被告分别在2017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以及在2017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43800元两笔借款。诉求返还借款本金51800元及利息。

判决:

被告徐洪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1800元及利息(利息略);

案情分析:

    看完案情描述,本案案情是简单清楚的,但诉讼过程和判决却不符合预期。

原因在于,因为被告共向原告借款五笔,每次都有借条,但是其中三次的借条是打印的,签名也是打印的,借款人在打印的名字上按有手印,以现金支付借款。

在开庭过程中,被告没有出席开庭,法官建议这三张打印签名的借条暂时不作主张,撤回相应的诉请和证据。该部分撤诉后,待加强证据后可再另行主张。如果该部分不予撤回的话,法院很大概率会不予采纳该三份证据并驳回该三份证据对应的还款诉求。

究其原因在于,打印的借款人名字难以判断借款事实,虽然有借款人按有手印,但作为被告的借款人没有到庭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法官难以认定借款事实。从举证责任上来说,法官难以认定原告已经尽了举证责任,但如果被告出庭却否认按手印的话,举证责任则转移到被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可以申请鉴定,以确认该手印是否为被告所按。

本案给予当事人的启示在于,不任什么文件或事实,不能仅凭打印签名加盖手印,签名是现有法律已经明确的事实确认方式,而按手印却不是,毕竟手印痕迹表面上难以辨别,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别,可以作为签名的佐证或辅助方式。但不能作为事实认定中唯一的或首要的确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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